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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字〔2000〕295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4日 野生动植物保护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关规定,黄羊冻体不论保存多长时间,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产品;凡违反规定收购、运输、出售的,应依法查处。

此复。     

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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