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模式创新,着力促进海峡两岸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的便利化,深入推动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履约交流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决定推出福建自贸试验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条件
(一)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企业;
(二)在福建境内口岸以自理或代理方式报关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
(三)货物进出福建境内口岸。
二、具体措施
(一)简化许可程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申报材料,直接向国家濒管办福州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 对台湾贸易
1) 出口
①非CITES附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2) 进口、出口或再出口
①以参展为目的进出口CITES附录I、II野生动物产品;
②来源于在秘书处注册的人工繁殖单位的CITES附录I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③CITES附录II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犀鸟科物种Bucerotidae spp.除外);
④CITES附录III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⑤CITES附录I、II和III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2. 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贸易
1) 出口
①非CITES附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II石斛属物种(Dendrobium spp.)的干花。
2) 进口
①人工繁殖所获的CITES附录II鲟形目物种(ACIPENSERIFORMES spp.)的活体(包括受精卵);
②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II石斛属物种(Dendrobium spp.)的茎。
3) 再出口
①黄檀属物种(Dalbergia spp.)及其产品;
②德米古夷苏木(Guibourtia demeusei)、佩莱古夷苏木(G. pellegriniana)、特氏古夷苏木(G. tessmannii)及其产品;
4) 进口或再出口
①CITES附录II珊瑚虫纲物种(ANTHOZOA spp.)及其产品;
②以参展为目的的CITES附录I、II和III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③刺猬紫檀(Pterocarpus erinacues)及其产品;
④CITES附录III木材物种及其产品。
5) 进口、出口或再出口
①来源于在秘书处注册的人工繁殖单位的CITES附录I鳄目物种(CROCODYLIA spp.)、美丽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 formosus)及其产品;
②人工繁殖所获的CITES附录II猕猴(Macaca mulatta)和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及其产品,以及其他CITES附录II灵长目物种(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
③人工繁殖所获的CITES附录II鲟形目物种(ACIPENSERIFORMES spp.)及其产品(活体包括受精卵除外);
④CITES附录II野生动物(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非洲狮Panthera leo除外)的毛、毛皮、皮张、羽毛及其产品(包括剥制标本和生态标本);
⑤CITES附录III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⑥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I云木香(Saussurea costus)及其产品,以及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II蝴蝶兰属物种(Phalaenopsis spp.)、大花蕙兰(Cymbidium hybrids)、仙人掌科物种(CACTACEA spp.)、仙客来属物种(Cyclamen spp.)、天麻(Gastrodia elata)、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芦荟属物种(Aloe spp.)及其产品;
⑦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II卡特兰属物种(Cattleya spp.)、文心兰属物种(Oncidium spp.)、捕蝇草(Dionaea muscipula)活体;
⑧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II大戟属肉质物种(Euphorbia spp.)、棒锤树属物种(Pachypodium spp.)、猪笼草属物种(Nepenthes spp.)、瓶子草属物种(Sarracenia spp.)活体;
⑨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II火地亚属物种(Hoodia spp.)、酒瓶兰属物种(Beaucarnea spp.)及其产品;
(二)放宽许可条件
国家濒管办福州办事处在办理本条第(一)款第2项相关内容的允许进口证明书行政许可时,除存在疑问或者应相关缔约方、秘书处要求的情况外,不需要就境外CITES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核实确认。
(三)缩短许可时限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基础上,对办理本条第(一)款内容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时限予以进一步压缩。其中,受理时间上限由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二个工作日;审查决定时间上限由二十个工作日缩短为十个工作日。
三、承办单位
承办本公告所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业务的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福州办事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冶山路10号
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54975
传真:0591-87877383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濒管办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