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在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内采伐退耕地桉树林的请示》(桂林报〔2008〕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在原政策补助期满后,允许依法有条件采伐。退耕地林木采伐应按《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有条件采伐:一是因地制宜地选择采伐方式,注意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是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应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是应确保林地的性质不变,禁止采伐后的复耕复垦。四是实行凭证采伐制度,满足农户经营利用的采伐限额指标。
二、根据《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对于进入幼林郁闭期的密度大的退耕还林地,可以进行抚育性间伐,以改善林分光照等条件,促进林木生长,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整体效益。但抚育间伐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执行,要注意间伐强度,不能影响树木及其林分的长势。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