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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字〔2002〕48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

 

福建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超强度”择伐是否违背采伐方式的请示》(闽林[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的期限、数量(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和强度等,都是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强度”指标而超强度采伐林木,也就是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应当定性为滥伐行为并依法处理。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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