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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办函策字〔2001〕35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4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农林厅:

你厅《关于林地的定性和要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请示》(苏林[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在原住房房前屋后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如果因宅基地调整但林木权属未发生变化,即林木仍然归该农村居民个人所有,采伐时可以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果林木权属已随宅基地调整依法变更,即林木不再归原居民个人所有,采伐时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的,属于违法行为。宅基地调整后,在原宅基地上新种植(包括天然更新)的林木,采伐时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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