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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请示》(浙林〔2005〕6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等的规定,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我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仍然有效,请严格执行。
此复。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41-林函策字[2005]121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