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水平,规范随机抽查检查行为,进一步推动和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我局研究制定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工作细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
随机抽查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检查,强化对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从事野生动植物相关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被许可人是指依法直接或间接获得野生动植物相关许可文书、证件、证书、专用标识等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外国人;所称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相关活动,是指被许可人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培植)、猎捕(采集)、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及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活动。
第四条 随机抽查检查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并有助于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形成诚信经营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被许可人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积极主动配合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应当全部经随机方式选派。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司及承办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相关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的机构为各自承办的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
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可以请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行政、事业机构予以协助,还可以聘请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检查工作。
第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纪委)和法制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司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纪检监督和法制监督。各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纪检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对承办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纪检监督和法制监督。
第三章 抽查内容和名录库
第八条 抽查内容为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现有条件是否符合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许可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获批的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培植)、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放生等相关活动情况;相关谱系档案、活体标记、专用标识、库存储备与核销、档案登记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违法、违规或者被处罚记录情况;遵守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等;对主管部门政策管理的建议与意见。
随机抽查方式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报告、网络视频、文件查阅等方式之一或组合方式实施抽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应当依照各自分工分别建立相应随机抽查检查单位名录库或专家名录库。随机抽查检查人员由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依其权限根据检查内容并结合随机抽查检查单位和专家的专业领域随机选派。
第十条 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应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依照各自分工分别建立相应被许可人名录库。名录库由一定时期内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所有被许可人构成,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建立方式为分类建库,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培植)、出售、购买、利用以及进出口、放生以及其他依法获得批准实施相关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名录库。
第四章 随机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检查的主要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单位名录库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单位和检查专家组成检查组。经抽取的检查单位应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对经抽取的检查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派员协助检查的,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要重新抽取其他单位或检查专家。在检查单位数量过少,不能满足随机抽查要求的情况下,可派员检查单位可以在内部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中按照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要按照摇号、机选等方式,从被许可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许可人作为随机抽查检查的对象。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涉及从事进出口活动被许可人的,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应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要及时将抽取的检查单位、检查专家和被检查对象报负责纪律监督和法制监督的单位备案。随机抽取的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在实地检查工作开始前原则上要严格保密。但需要被检查对象在现场配合的,可提前通知其准备相应的材料。
第五章 抽查计划和频次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应按照分工在每年6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的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制定各自本年度随机抽查检查计划;下一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负责法制监督的机构。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特别规定,以及因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具有涉案线索等已开展、已部署和依照职责应当开展的检查工作,可以不受随机抽查计划和频次的限制。列入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比例,在经费有保障并具备相应检查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低于3%,不高于10%。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记录列入黑名单的检查对象,可进行定向检查,但参与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随机选取。
第六章 抽查工作规范化
第十七条 检查组要就抽查内容制定检查单,按照检查单的内容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检查事项、具体检查事项、所需准备的材料和设备、检查程序、检查结果处理方式等。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检查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检查单需由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条件的可请现场人员现场见证。现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根据抽查的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机关支付。检查人员和专家的费用,可以由其原单位提供,也可以由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提供。
第七章 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要督促检查组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含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内容的抽查工作报告,由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主管领导审阅后,将抽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
抽查结果予以公开,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征求检查对象意见。
第二十一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工作不配合的,检查人员要告知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做好记录和留取相关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配合:
(一)拒绝或以其他理由不允许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拒绝或以其他理由不允许检查人员对特定物品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检验的;
(三)拒绝或以其他理由不允许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野生动物专用标识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拖延检查工作进行的,或多次尝试仍不能取得联系的。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将其纳入国家规定的实施“联合惩戒机制”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检查单位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档案,档案要包括相关文件、检查单、抽查工作报告等,必要的还需留有影音资料等。负责纪律监督和法制监督的机构可以依据抽查档案进行纪律和法制监督。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二十四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法制监督的机构提出申请复查。负责法制监督的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复查由负责法制监督和纪律监督的机构负责组织,根据需要可以重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复查,但已参加除此检查工作的人员在复查时应当回避。但复查时需要初次检查人员配合的,应当予以配合。
复查主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现场检查和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复查应当以初次检查时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为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报告报负责纪律监督和法制监督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经费不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无法实施的,可以降低抽查比例或抽查频率、删除无法实施的检查对象等。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