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公路改建采伐行道树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04]56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违反以上规定制定或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采伐林木的合法凭证。
二、因公路改建需要采伐行道树,不属于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管理范围,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依法制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包括公路护路林采伐限额。依法批准采伐公路护路林,应当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