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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策发〔2004〕85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公路改建采伐行道树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04]56)收悉。经研究,现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违反以上规定制定或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采伐林木的合法凭证。

    二、因公路改建需要采伐行道树,不属于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管理范围,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依法制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包括公路护路林采伐限额。依法批准采伐公路护路林,应当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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