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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字〔2003〕15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

 

福建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采伐火烧枯死木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林综[2003]13)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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