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3-09-05来源:森林资源管理
【字体: 打印本页

林策发〔2007〕184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