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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办资字〔2017〕76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7年05月27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程序,提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办法 (试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程序,提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  林业局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主要依据:

(一)《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

(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专项调查最新成果。

(四)《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指南》(林资发〔2016〕181号)。

(五)《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林资字〔2006〕227号)。

(六)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等工程规划和管理文件。

(七)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相关规定(国函〔2016〕32号,林资发〔2016〕24号)。

(八)《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等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的组织和批准,省级重点国有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森林经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林业局负责方案文本及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森林经营方案审核认定分为现地查验、征求意见、审查上报、专家评审和成果认定5个程序,前三项由省级部门负责。

第六条  现地查验。

(一)省级部门在收到林业局森林经营方案审核申请后,要成立由资源、营造林、监督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含国家林业局委派专家1—2名)组成的查验组,并提出由全体人员签字通过的方案。

(二)查验组要重点对森林经营方案中的森林经营目标和布局、任务和措施等进行查验,并抽取经营小班进行现地核实,抽查小班数原则上不少于50个。

(三)现地查验外业完成后,查验组要形成由全体查验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地查验报告(包含查验方法、内容、结论建议等)。

第七条  征求意见。

(一)对现地查验合格的森林经营方案,省级部门要组织本单位资源、计财、营造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天然林保护等处室,驻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含国家林业局委派专家1名),就森林经营方案主要内容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的重点为:森林经营方案与林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规划、相关重点工程规划等是否衔接。

(三)形成的书面意见要反馈给林业局,林业局要根据书面意见对森林经营方案进行完善。

第八条  审查上报。

(一)经过现地查验、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的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上报材料包括:

1.省级部门的审核认定申请文件;

2.森林经营方案成果材料包括文本、附表、附图(纸质材料20份,电子文档);

3.现地查验组成员名单、工作方案和查验报告(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

4.征求意见的人员名单、书面意见或者会议纪要。

第九条  专家评审。

(一)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源司”)负责组织上报材料的登记、规范性审查。

(二)专家评审采用专家评审会的形式。专家评审会由资源司组织,参加人员应当包括森林经理、森林培育、生态、保护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人员。

(三)专家评审的重点内容包括:

1.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

2.森林经营方针与目标;

3.森林经营组织和森林培育技术措施;

4.年度森林经营任务安排;

5.森林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维护;

6.投资估算和资金安排;

7.森林经营方案效益分析评价等。

(四)专家评审应当形成评审意见。没有通过的,省级部门要督促林业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前述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森林经营方案,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发文批准。驻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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