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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滥伐经济林造成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黑林函〔2005〕296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国家尚没有滥伐的经济林木价值的统一认定办法和标准,你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经济林木未经处罚的,可以累计其滥伐经济林木的数量;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42-林策发[2006]9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