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以及我局2016年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相关规定,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实际需要,我局组织对2015年印发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 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
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3.管理情况。
第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
(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号)。
(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十)《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04〕42号)。
(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十五)《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十六)《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
(十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
(十八)《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
(十九)《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2016年12月31日(含)前进行作业设计实施的造林密度执行该标准)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2016年12月31日后进行作业设计实施的造林密度执行该标准)。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 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高寒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高寒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附录B为准,名单详见附3。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退耕地类别
退耕地类别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陡坡耕地梯田、国家批准用于退耕还林的其他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一)25度以上坡耕地
坡度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中耕地坡度为准,基本农田以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二)严重沙化耕地
执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规定。
具体界定标准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沙质耕地:没有防护措施(没有山体、防护林等阻挡)、没有灌溉条件(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农作物)、经常受风沙危害(年均8级以上大风日数10天以上)、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产量低而不稳(粮食单产低于本省级区域平均产量的50%)、土壤颗粒组成中砂粒含量大于90%。
严重沙化耕地范围以县为单位进行界定,具体县级单位由相关工程省依据严重沙化耕地的界定标准和核定规模确定,并纳入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予以明确。
(三)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
1.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区域15—25度坡耕地
本区域的县级名单以《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的附件2为准,详见附5。
2.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划中规定的保护区、保留区迎水面的15—25度坡耕地。
具体范围按《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通知》(水资源〔2012〕131号)确定,并纳入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予以明确。
(四)严重污染耕地和陡坡耕地梯田
根据《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要求,由各地提出需求,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退耕地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退耕地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
造林地区类别 | 成活率等级 | ||
合格 | 待补植 | 失败 | |
一般地区 | 成活率≥85% | 41%≤成活率≤84% | 成活率≤40% |
特殊地区 | 成活率≥70% | 41%≤成活率≤69% |
经检查验收确定的实际面积即为核实面积,包括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合格面积、成活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待补植面积与失败面积、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已损毁的损失面积。
第十二条 退耕地还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者株数保存率确定。郁闭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株数保存率计算公式如下:
乔木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具体保存标准如下:
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表
植被配置 类型 | 保存标准(有效造林标准) |
乔木 | 郁闭度≥0.20(半干旱区、干旱区、高寒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地区小班郁闭度≥0.15;极干旱区小班郁闭度≥0.1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灌木 | 覆盖度≥30%(干旱区小班覆盖度≥25%,极干旱区小班覆盖度≥2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乔灌混交 | 乔木郁闭度/0.2(半干旱区、干旱区、高寒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地区0.15;极干旱区0.10)+灌木覆盖度/30%(干旱区25%,极干旱区20%)≥1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包括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不核实面积和损失面积)。
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指郁闭度(覆盖度)达不到保存标准且小班内苗木株数达不到保存标准的面积。
不核实面积:指上报面积中实际并不存在和检查验收不认可的面积。
损失面积:指因征占用、自然灾害、复耕等造成原退耕地块已损毁的面积。
(二)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
乔木:郁闭度≥0.2。
灌木:覆盖度≥30%。
乔灌混交:(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三条 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当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四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检查验收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五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小班最小起算面积为0.1亩。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的百分数保留两位小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坡度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六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
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号)、《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2016年12月31日(含)前进行作业设计的执行该标准)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2016年12月31日后进行作业设计的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基本要求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和表。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造林时间、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及造林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的规定。
管护: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
抚育:退耕地还林小班按作业设计要求开展了抚育作业或者种植了矮杆作物进行以耕代抚。
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依据。
第三章 县级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数量与时间
各工程县检查验收范围内的退耕地还林面积逐小班100%检查验收。第二年检查验收应当于第三年4月底前完成、第四年检查验收应当于第四年7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小班主要因子调查方法
(一)面积调查
1.小班区划与面积测量
现地视情况可采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图(无1∶1万地形图的区域可采用1∶2.5万的地形图)、GPS绕测、丈量、影像识别与GIS相结合等技术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
同一小班内同时出现不同成活率等级、保存与未保存连续面积≥1亩(小班总面积≤1亩的,连续面积≥0.1亩)的,需分别调查记载其面积。单独记载的小班,原小班号不变,且其上报面积之和应当与原小班上报总面积一致。
2.面积确认
(1)所有检查验收面积必须在国家下达到省的计划和省分解到县的计划范围内,同时还须具有退耕地还林合同、作业设计等基础资料,否则为不核实面积。
(2)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面积。
(3)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县级初次检查验收时与作业设计图核对,下同)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求算,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承认其小班上报面积;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当求算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以求算面积为准,否则仍以上报面积为准。
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位置基本正确时,现地重新测量,测量求算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承认其小班上报面积;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当求算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以求算面积为准,否则仍以上报面积为准。
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如合同、作业设计等基础资料齐全,且退耕农户享受政策补助的地块一直是该地块,则按正常情况进行验收,否则按不核实处理;当小班内退耕地还林地块与非退耕地还林地块交错时,逐块落实退耕地还林地块面积后,累计确定小班面积。
(4)由于林地征用占用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异地重造的退耕地还林小班,以变更的退耕地还林合同和原作业设计批准单位批准的变更作业设计为依据确认面积。
(5)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中重新造林小班达到保存(成活)标准的,确认为保存面积。
(6)林草复合型小班内林木达到保存标准时,确认为退耕地还林面积。
3.林带面积调查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林缘冠幅宽度(乔木4米、灌木2米)]×林带长
(二)林种调查
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造林密度标准,执行第八条相关规定。
(三)小班坡度测定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中耕地坡度为准。
(四)郁闭度(覆盖度)调查
1.郁闭度调查
采用目测、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采用样点调查的,在小班内均匀设置30-50个样点抬头观察,统计在林冠遮盖下的样点数计算郁闭度;采用样线调查的,在小班内选取代表性地段,设置100米或不定长度的测线,每隔一定距离抬头观察,统计在林冠遮盖下的次数计算郁闭度。
2.覆盖度调查
采用目测、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采用样方调查的,在小班内均匀设置30-50个2m×2m的样方,调查灌木树冠投影计算覆盖率;采用样带调查的,在小班内设置50-100米长、5m宽的测线,或者按小班对角线设置5m宽的测线,量测灌木树冠投影计算覆盖度。
(五)成活率(保存率)调查
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调查成活率;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乔木、灌木、乔灌混交郁闭度(覆盖度)达不到保存标准时,调查株数保存率。
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原则上采用样行、样地等方法进行调查,在能明显确定且不影响成活率等级(是否达到保存标准)判断时可采用目测法。
样行根据小班苗木栽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
对林带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者样地内计数总的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保存株数。
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者保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
(六)植被配置类型调查
植被配置类型分乔木、灌木、乔灌混交3个类型。
乔灌混交时,乔木树种达到郁闭度或者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乔木;乔木树种没有达到郁闭度或者株数保存率要求,而灌木树种达到了覆盖度或者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灌木;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均未达到相应保存标准的,为乔灌混交。
毛竹植被配置类型按乔木调查记载;胸径≥2cm的杂竹及其他竹植被配置类型按乔木调查记载,胸径<2cm< span="">的杂竹及其他竹植被配置类型按灌木调查记载;藤本的植被配置类型按灌木调查记载;因气候或者经营矮化的乔木按灌木调查记载。
(七)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小班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确认无误后按统一格式要求建立检查验收小班属性数据库。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1,树种代码详见附4。
第十九条 提交成果
(一)检查验收结果报表
县级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逐一汇总调查小班,按附6的格式以县为单位填写县级检查验收结果上报表,上报表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章,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二)第二年和第四年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
按附1的小班调查表格式要求,形成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四年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EXCEL格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三)县级检查验收报告
县级检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概况(时间、人员组织、验收范围、验收工作量)、检查验收方法、各类检查验收结果、主要问题、附表(县级检查验收结果上报表)。
第四章 省级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数量与时间
以第二年县级检查验收结果为基础,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退耕地还林任务下达后的第三年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省级检查验收应当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提交有关检查验收成果。
(一)检查验收单位和面积比例
检查验收单位和面积比例由各工程省根据具体实施情况确定。原则上全省检查验收县数不少于上报总县数的30%,检查验收面积不少于上报合格总面积的10%。
(二)乡级单位抽取
乡级单位的抽取原则上按机械抽样方法抽取,具体方法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小班主要因子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与县级检查验收相同。
第二十二条 提交成果
以省为单位编写检查验收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验收工作概况。简述检查验收范围、对象、方法、时间、人员组织、验收工作量等。
(二)检查验收结果。详细叙述退耕地还林第三年检查验收各类主要结果。
(三)分析评价。分析各类检查验收结果中不核实、不合格等方面的原因及管理情况,并用实例、数据、图片分析评价退耕地还林建设质量。
(四)主要问题和建议。
(五)按附7要求附各类统计表。
第五章 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数量与时间
以第四年县级检查验收结果为基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于退耕地还林任务下达后的第五年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工作应当于当年年底前完成。
(一)检查验收单位和面积比例
对各工程省抽取30%的县、10%的面积进行检查验收,抽中县的应查面积按上报保存面积进行加权计算。
某抽中县应查面积=(全省上报保存总面积×10%)×(某抽中县上报保存面积/∑抽中上报保存面积)。
(二)乡级单位抽取
乡级单位由检查工组抽取,抽取方法如下:
1.将检查范围内各乡上报保存面积从大到小的顺序,填入检查验收抽乡表(详见附2),构成抽乡闭合环。
2.按规定的起始号,加上间隔数机械抽取检查乡,如闭合环中循环抽取乡重复时,按顺序加1继续抽取。
3.按从上到下的顺序累计抽中乡上报保存面积,当其达到相应应查面积要求(±10%范围内)时,抽中乡即为检查乡,检查乡上报的该年度保存面积全查;当累计面积还不满足应查面积时,继续向下累计下一个抽中乡,直至达到要求;当抽中乡累计面积达到应查面积的110%以上(不含110%)时,最后一个抽取乡按面积最接近的原则变通确定,若变通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在最后一个抽中乡中随机抽取村或者小班,直至满足要求。
第二十四条 资料准备与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全省退耕地还林第四年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
2.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地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3.省级退耕地还林实施方案。
4.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如严重沙化耕地范围,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划中规定的保护区、保留区范围,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范围,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的范围,检查验收年度退耕地还林面积涉及的总户数、总人口及贫困户数、人口,因退耕还林转移劳动力数量及收入,主要做法及实施典型经验与模式,存在困难与问题等。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地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地还林工程年度作业设计文件、农户申请登记表等。
3.县级检查验收材料。包括检查验收图、数据库、验收报告等。
4.工程管理情况。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政策宣传、公示情况、管护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的合同、技术指导、种苗培育等。
5.其他相关材料。如检查验收年度退耕地还林面积涉及的总户数、总人口及贫困户数、人口,因退耕还林转移劳动力数量及收入,主要做法及实施典型经验与模式,存在困难与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小班主要因子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与县级检查验收相同。
第二十六条 提交成果
(一)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
根据附1表2的小班调查表格式要求,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公室统一编制的统计软件形成全国退耕地还林第五年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DBF格式)。
(二)国家级检查验收报告
国家级检查验收报告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办公室组织编写。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验收工作概况。简述检查验收范围、对象、方法、时间、人员组织、验收工作量等。
2.检查验收结果及其分析。详细叙述退耕地还林第五年检查验收各类主要结果,包括面积保存情况、成林情况、工程管理情况、新造林情况等,用实例、数据、统计图对检查验收结果情况进行分析,并附典型照片。
3.主要做法与典型经验。从政策措施、经营措施、管理经验以及富有特色的产业发展和效益情况方面总结主要做法与典型经验,并附典型照片。
4.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和情况,分析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5.按附8要求附各类统计表。
第六章 检查验收汇总与指标计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汇总与计算
根据小班调查数据库直接汇总计算各类面积。
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合格面积=∑小班合格面积
保存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成林面积=∑乔木郁闭度≥0.2的小班保存面积+∑灌木覆盖度≥30%的小班保存面积+∑乔灌混交(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的小班保存面积
混交林面积=∑小班混交林面积
不动产权证书发证面积=∑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小班面积
第二十八条 省级检查验收结果汇总与计算
根据小班调查数据库,按附7要求分别计算各类检查验收指标,并形成各类统计表。
(一)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二)上报面积合格率=∑小班合格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三)核实面积合格率=∑小班合格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四)作业设计率=∑有作业设计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五)检查验收率=∑经过检查验收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六)建档率=∑已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七)管护率=∑有管护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八)抚育率=∑经过抚育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九)混交率=∑小班混交林面积/∑小班合格面积
(十)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率=∑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汇总与计算
根据小班调查数据库,按附8要求分别计算各类检查验收指标,并形成各类统计表。
(一)面积保存率=∑达到保存标准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上报面积
(二)成林率=∑达到成林标准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三)检查验收率=∑经过检查验收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四)建档率=∑已建档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五)管护率=∑有管护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六)混交率=∑小班混交林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七)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率=∑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小班保存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第七章 质量管理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
(一)承担检查验收单位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前应当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验收工作。
(二)承担检查验收单位应当重点对下列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1.图、表、卡等资料收集、核对、查验与归档。
2.面积测量、确认和求算。
3.坡度、郁闭度、覆盖度、株数保存率调查。
4.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小班调查表填写。
5.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三)省级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检查验收组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反馈主要检查验收结果,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检查验收组所在单位向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上报备案。检查验收结果未经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布。
(四)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对检查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五)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数据库、收集资料、统计汇总表等有关材料,应当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六)根据工作需要,县、省和国家级可组织开展其他必要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检查验收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或者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
(二)检查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谁验收谁负责,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方法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各级廉政纪律规定,按标准用餐、住宿、出行并交纳费用,不得安排检查验收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得接收礼品和礼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