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目前,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十分严重,每年造成的损失达880亿元。为解决长期以来人员、飞机不易到达区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困难的问题,经过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现已研制出了灭虫药包及布撒器施药设备,并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和国家指定的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2004年,我局科技司将该成果列为科技推广项目,由我局森防总站牵头,先后在广西、重庆、山西、湖南等多个省(市)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受到各使用单位的一致好评。目前该系统正计划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为切实加强使用和存放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安全管理,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存放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单位。
第三条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系指由布撒器定向、定点将灭虫药包发射到林冠上方,爆炸后形成烟云,从而达到防治病虫害目标的施药设备。
第四条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从事灭虫药包及布撒器防治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基本原理、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森防知识等。同时,还要组织现场演练和实际操作,作业人员须取得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各地还应建立作业人员档案,保持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第五条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实行统一订购办法。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定点生产企业订购,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验收。购买产品的合同副本同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作业范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使用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单位,在作业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备案。
第八条作业区域确定后,应进行调查设计,制定防治作业方案。在作业区外围设立禁入标志,并做好宣传,保证森林内无人、畜活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灭虫药包及布撒器使用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认真检查,确保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处于正常状态。
第九条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规操作。作业时要避开通讯、输电线,村庄、建筑物等人口稠密区或有安全隐患区,作业人员应配戴防噪音耳套,穿有明显标志的作业服。森林防火警戒期和天气干燥时禁止作业。
作业结束后,布撒器要进行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进行防治效果调查,总结上报作业情况。
第十条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必须存放于专用库房,专人看管。灭虫药包及布撒器要分开存放。禁止灭虫药包及布撒器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
第十一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出、入库制度,准确记录灭虫药包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配发数量和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等情况。领取灭虫药包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原则上不允许剩余,对作业后剩余的灭虫药包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第十二条在非作业期间,灭虫药包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清点回收,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布撒器必须入库封存,击发装置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灭虫药包。对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灭虫药包要及时销毁。
禁止转让和使用已报废的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对违反规定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买卖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的须经相关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本省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事故的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使用灭虫药包及布撒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使用和存放该施药设备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提纲,规范检查内容,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方案有关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使用灭虫药包及布撒器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