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字体:  打印本页    【下载】 分享到: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办函策字〔2003〕36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征询意见函》(国减负办[2003]8)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由谁审批问题。《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城镇树木更新采伐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职权划分和地方绿化管理体制,并且专款作出了“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我局认为,各地根据《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由谁审批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当地适用。以上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符合法制统一的立法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适用有关规定。

    二、关于违法砍伐城市区规划区内树木由谁处罚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我局认为,对违法采伐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行为,应当分别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即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违反其他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的,由该地方性法规确定的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此复。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