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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护通字〔1997〕56号 林业部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6日 野生动植物保护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黑熊资源,积极引导黑熊养殖利用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黑熊资源,积极引导黑熊养殖利用产业的发展,推进科学养殖及利用,逐步实现本产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更好地适应国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趋势,特制定本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建立黑熊养殖场

    建立黑熊养殖场须首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黑熊养殖利用活动。

    (一)养殖规模:建立黑熊养殖场,其场地设施须具备养殖50只黑熊的规模,并且应具有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能力。

    (二)熊室():熊室()是供繁殖熊配种、产仔及幼熊饲养的设施,其面积须按平均每只熊不小于2㎡标准设计,并且应座北朝南,通风干燥。

   (三)熊笼:熊笼是对黑熊进行检疫、治疗及引流胆汁的设施,规格不小于150×80×170/,确保熊在笼中能够站立或完全俯卧。熊笼四角用16mm钢筋和4.5×4.5㎝角铁做成支脚,撑离地面70-80,并且用水泥将其支角与地面灌成一体。

    (四)黑熊饲养区:黑熊饲养区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地面应平坦并设置上下水道,北方地区应有取暖设备。

    (五)黑熊运动场:黑熊养殖场必须设有供熊自由活动的运动场,并与熊室(舍)或熊笼相通。运动场面积须不低于每只熊6㎡的标准,并设有水池和排污沟。运动场四周围墙高度为250-300㎝,用铁丝网、钢筋和水泥筑成。

    二、种源

    引进黑熊种源须向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引进的黑熊须6月龄以上、健康、无伤残,体重100公斤以上,并持有有效的检疫证明。种用黑熊种群雌雄比为12。作为种源引进的黑熊只允许用于繁殖。禁止非法从事野外捕捉、收购和出售黑熊。不得以棕熊和马来熊从事引流胆汁行为。

    三、饲养管理

    (一)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黑熊养殖场至少应具有初级任职资格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各一名,并持有相应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职称证书。饲养管理人员须经过半年以上的技术培训,并要求持有培训院校颁发的结业证书。

    (二)饲料:养殖黑熊的饲料来源须有保障,有较为固定的进料渠道。精饲料应设置专用储存间储存。储存间应通风良好、干燥,地面上设有枕木垫底,注意防虫、防鼠。

    (三)饲养:根据黑熊体质状况,将新鲜的青饲料和蛋白质含量较高的精饲料调合饲喂。不得使用腐烂变质的饲料喂养黑熊。繁殖熊要单养,育成熊可群养。

    (四)卫生防疫:熊笼、圈舍、运动场每周要全面消毒二次,食槽、饮水器具要求每天清扫干净、消毒。运动场水池必须每日更换清洁水。

    四、取胆

    (一)、下列情况的熊不得实施引流胆汁手术。

    13岁龄以下;

    2100公斤以下;

    3、病弱或肢体伤残;

    4、怀孕及哺乳期;

    5、其它不宜引流胆汁的熊。

    (二)手术及护理:引流胆汁不得采用常流式或异物引流导管,须用熊自体组织作引流导管,取胆熊体不得加装任何附加装置。引流手术须无菌操作,手术器具须严格消毒。术后严格护理,设专人看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取胆量:每次引流胆汁以自然流出量为准,定时引流,每天最多引流3次,禁止人为吸取胆汁。

    (四)取胆熊的护理:取胆熊要经常喂给牛奶、鸡蛋等高蛋白质饲料,辅以易消化的食物,补给多种微量元素等。要严格控制喂给高脂肪食物。喂食要定时定量,并根据情况,促进取胆熊运动。

    五、繁殖

    (一)用于繁殖的种熊,须掌握其种源、谱系,建立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二)种熊要选择体型大,体质好,生殖器官正常的熊只。

    六、淘汰

    对丧失饲养价值的熊进行淘汰处理(出售、宰杀、放生、转让及交换等),须向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要求处理。

    七、建立科学管理系统

    养殖场应逐步建立生产养殖技术档案。繁殖种群,饲养供给和取胆数量等有关数据,实现微机系统管理。

    八、本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解释权归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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