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的紧急请示》(吉林办字[1998]第338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解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就是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因此,对已经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土地,不需要再办理土地使用证;国有林业局在林权证规定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不需要再办理其他批准手续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在国有林业局经营的各类土地中,有的虽然因城镇建设的需要被划入城镇范围,但没有改变该土地无偿划拨的性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无偿划拨土地的各种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