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3-09-04来源:森林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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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函策字〔2001〕43号

 

辽宁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解释的请示》(辽林请字[2001]9)收悉。现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森林法第十五条中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同时转让,也可以依法分别转让。

    此复。

    附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解释的请示

○○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