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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解释的请示》(辽林请字[2001]9号)收悉。现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森林法第十五条中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同时转让,也可以依法分别转让。
此复。
附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解释的请示。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19-林函策字[2001]43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