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林请字[1999]73号)收悉。现就“国家规划的宜林地”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的“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划中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区划、林业发展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森林资源调查等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此复。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