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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字〔1993〕289号 林草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8月28日 野生动植物保护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林业厅:

    你厅陕林办发(1993323号《关于查处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虎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法规中所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理应包括非活体。因此,收购、出售死虎、虎皮等活动,必须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另外,经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联系,该办从未应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以不按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收购死虎或其产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应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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