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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外籍人士及其组织申请采伐林木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资发〔2012〕258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10月1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外籍人士及其组织申请采伐林木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外籍人士或其组织自行营造的森林无林权证如何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请示》(闽林政〔2012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外籍人士及其组织申请采伐其自行营造的林木,需要提交其对申请采伐林木具有所有权的有效证明。申请者应将其与相应林地林权证持有者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协议)和该林权证、以及造林验收单等复印件作为申请采伐林木所有权的材料提交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在林木权属明确、无争议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形的情况下,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可以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特此函复。                   

                           20121026

(注:本文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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