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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字〔2003〕201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规定“各项工程”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03]142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即凡是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范围的,都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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