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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规定“各项工程”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03]142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即凡是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范围的,都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6-林函策字[2003]201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