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已经林业部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确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以下简称森检对象)和补充森检对象工作规范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或者调整森检对象名单、补充森检对象名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部根据全国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疫情确定或者调整森检对象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疫情确定或者调整补充森检对象名单。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森林病、虫,应当确定或补充为森检对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林业部提出森检对象建议名单及其危险性分析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林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建议名单,并提交危险性分析报告。
第六条 危险性分析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学名、中文名、异名;
(二)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主要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
(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国内外分布情况和生物学特征;
(四)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适生范围和传播方式;
(五)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检验技术和除害处理方法;
(六)危险性综合评价。
第七条 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行政、生产、科研、教学等方面的专家,对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森检对象名单由林业部发布。
补充森检对象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报林业部备案,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