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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代表:全面建立“林长+检察长制”

2021-03-11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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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7年7月正式确立以来,在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法务部部长黄超认为,应借鉴和总结“河长+检察长制”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林长+检察长制”,以检察公益诉讼为抓手,协同行政机关共同保护国家的森林和草原不受损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黄超认为,目前对森林和草原的保护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森林法和草原法明确规定,森林和草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目前,法院并不支持社会组织在森林和草原保护领域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自2015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和2017年制度建立以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和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在森林和草地保护领域,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的形式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成为保护森林和草地的必然之选。

目前,检察机关在探索森林和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徽、江西、福建等多地检察机关已经探索建立“林长+检察长制”,检察机关与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结合“林长制”构建检察监督保障体系,探索林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新模式,最大限度保护国家的森林和草原资源。

为此,黄超认为应全面建立“林长+检察长制”,并提出4点建议。

一是各级政府和检察机关要建立“林长+检察长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将林长制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紧密结合,贯穿各级政府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全过程。特别是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区域治理中的沟通、协调、推动作用。

二是各级政府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林长+检察长制”的落实与考核。将“林长+检察长制”执行情况,列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班子考核指标之中。对违反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行为,追究林长、检察长的相应责任。

三是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林长+检察长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与各级林长和各级政府森林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承担辖区内森林和草原的法律监督保护职责,确保辖区内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和资源不受侵害。

另外,对损害森林和草原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全面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记者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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