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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修改情况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办发字〔2019〕126号 办公室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9年07月25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修改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严禁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考核督查等形式干预地方机构编制事项的纪律规定,我局对《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林策发﹝2016﹞155号)作出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将“(二十二)健全林业法制工作机构。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单独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置或者未明确法制工作机构的,要设置专职法制员。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林业法治建设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监督指导、提供服务、考核评价作用,切实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林业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修改为“(二十二)发挥林业法制工作机构作用。在林业法治建设工作中,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监督指导、提供服务、考核评价作用,切实当好林业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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