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按照《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章程》规定,会费是学会经费来源之一,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促进学会健康发展和开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会员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1.会长(含副会长)会员单位
2.常务理事会员单位
3.理事会员单位
行政性机关单位,经向学会秘书处申请,可免缴会费。
1.会长(含副会长)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3万元;
2.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1万元;
3.理事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0.5万元;
上述会员单位重叠的,年会费缴纳按照最高标准,不重复交纳。
1.老会员单位每年4月30日前交纳。
2.新会员单位,经学会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3.会费可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一届(5年)的会费。
会费汇至: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帐号:01090353700120105340754;账户: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在京会员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学会财务部交纳会费。
1.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章程》规定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在本学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会员将享受优惠或免费服务;
2.学会办事机构日常运行费用;
3.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宣传所需费用。
1.学会秘书处遵照本办法积极收取会费。
2.学会秘书处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办法规定使用会费,加强会费使用管理,合理支出,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3.学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审计。
1.根据学会章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凡属本办法规定交纳范围的,一年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学会通讯上予以公布。
2.本办法经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2018年8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