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Research Society of Ideological Political Work for Forestry Staff,缩写:C.I.F。 简称:中国林业政研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林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林业改革发展实际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团结、动员和激励林业行业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为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新经验、新路子、新办法,推进行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林业职工队伍,提高林业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服务,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全国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调查了解林业职工思想动态和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相应对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交流、推广林业行业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以下各项活动: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推选和表彰会员单位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配合相关部门表彰和奖励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新载体;
(五)培训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专职干部,提高政工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编发林业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信息资料;
(六)加强与林业行业内部其他研究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本团体会员学习、借鉴其他行业的研究成果和经验;
(七)完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和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事宜;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林业企事业单位和林业社会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长期从事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的个人,可申请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团体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其他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由秘书处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9日2018年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7年6月30日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规定,参照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度会费1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为8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为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度会费为2000元;
第四条 会费的减免
承办研究会活动会员单位免收会费,其它单位如当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参与的各项活动支出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支出,会费使用本着节俭的原则。
1、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2、编印本会会刊、学术论文集;
3、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宣传;
4、组织开展培训、表彰、奖励等活动;
5、维持研究会办事机构办公、人员经费等日常运行。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1.会员按应缴纳的金额以现金或通过银行、邮局汇寄研究会秘书处。
2.研究会收取会员会费,必须开具正式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3.会费由研究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研究会财务预算范围,专设帐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研究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1.会费可一次缴纳五年,也可按年度缴纳。
2.每年第二季度末为会费缴纳的最后期限。
3.会员逾期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