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规定,参照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度会费1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为8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为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度会费为2000元;
第四条 会费的减免
承办研究会活动会员单位免收会费,其它单位如当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参与的各项活动支出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支出,会费使用本着节俭的原则。
1、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2、编印本会会刊、学术论文集;
3、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宣传;
4、组织开展培训、表彰、奖励等活动;
5、维持研究会办事机构办公、人员经费等日常运行。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1.会员按应缴纳的金额以现金或通过银行、邮局汇寄研究会秘书处。
2.研究会收取会员会费,必须开具正式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3.会费由研究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研究会财务预算范围,专设帐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研究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1.会费可一次缴纳五年,也可按年度缴纳。
2.每年第二季度末为会费缴纳的最后期限。
3.会员逾期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