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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

2013-09-05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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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函策字〔2003〕148号

 

广东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林〔2003110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查处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林业行政案件,应当将行为人违法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认定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所得”。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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