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林〔2003〕110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查处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林业行政案件,应当将行为人违法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认定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所得”。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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