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省自然资源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江西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生态保护与产业振兴。
《办法》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原2018年发布的同类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贷款对象涵盖企事业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且需信用记录良好。贷款主要用于林业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需求,严禁流入禁止性领域。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其中经济林类贷款最长可达10年,国家储备林项目还可适度延长。
《办法》对可抵押林权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同时列出权属争议、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等除外情形。针对不同权属来源的林权,规定了相应的抵押程序,如国有林地须经主管部门及政府批准,集体统一经营林权需经民主程序决议等。
在办理流程上,依托江西省林业金融服务平台,推行线上申请与前置核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排查权属纠纷、采伐许可、公益林限制等情形。贷款审批后,相关调查、评估报告及贷款发放信息均通过平台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提升办理透明度与协同效率。
《办法》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要求抵押林权投保政策性林业保险或商业保险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在贷后管理环节,鼓励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动态监测抵押林权,并建立与林业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
在处置环节,明确可依法通过交易、采伐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司法部门将推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高效处理。
《办法》强调林业、不动产登记、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贷款期间,如抵押林权发生流转、采伐或征占用等情形,需及时告知抵押权人,相关部门将依约定实施必要限制。借款人、抵押人的信用行为将被纳入江西省林业信用数据库,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
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江西省在推动林业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方面迈出关键一步,有望进一步激活林业经营主体活力,为乡村全面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注入金融动能。 (刘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