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六条。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强调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权和收容救护行为的公益性质,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以及收容救护的范围、含义、原则,并明确四类应当进行收容救护的情形。二是明确收容救护工作体系。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收容救护机构建立方式和收容救护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三是细化收容救护工作流程。明确收容救护的情形,规定野生动物接收、登记、隔离检查、救助、处置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四是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各收容救护机构应每半年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收容救护总体情况,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指导培训,同时明确相关惩戒措施和法律责任。 (丁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