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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通过

2026-06-24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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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二十九条,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确处理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增进民生福祉的关系,突出云南省特色优势,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要求将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同时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栖息地等概念作出界定。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每5年进行一次科学论证评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具体保护措施方面,《条例》禁止在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制造高噪声、破坏巢穴、驱赶投喂等干扰破坏行为;鼓励建立食源地、饮水槽等生态修复设施;对未纳入重要栖息地范围的集中分布区域、迁徙通道、生态廊道,可建立保护小区,允许依法开展科学考察、科普教育和自然观光活动。

为应对人兽冲突,《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害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组建专业队伍,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身安全而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条例》还特别强调对亚洲象、滇金丝猴、高黎贡白眉长臂猿、绿孔雀等珍贵、濒危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采取栖息地修复、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促进物种种群恢复和稳定。

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条例》规定对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法律规定不得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网络平台、餐饮场所不得为违法行为提供展示或交易服务。随意放生陆生野生动物或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也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王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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