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林草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印发《关于做好未成林造林地灾害理赔工作的通知》,首次对未成林造林地灾害理赔的范围界定、报案流程、赔付标准等作出规范,为基层承保理赔提供制度依据。
未成林尚处于幼林阶段,抗灾能力弱,旱灾、风灾、洪涝、冰雹、霜冻、暴雪、有害生物及鼠兔危害等均可让多年造林成果受损。《通知》明确,“未成林造林地”包含“未成林人工造林地”和“未成林封育地”两个二级地类,符合投保条件的地块全部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障范围。
在责任落实方面,《通知》要求,县级林草部门、省直林管局承担管护、监督和理赔主体责任,定期监测林木保存现状,加大巡护力度,发现未成林受损第一时间据实报案,做到“有灾必查、有案必报”。施救过程中为防止灾害蔓延、减少损失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机构须严格查勘定损,严禁惜赔、拖赔,不得采取平均赔付、协议赔付、封顶赔付等违规操作。 (景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