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草原科技成果管理,完善成果信息汇交,实现成果共享共用,推动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将修订后的《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3日
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草原科技成果管理,完善成果信息汇交,实现成果共享共用,推动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等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以下简称“成果库”)是由国家林草局基于互联网构建的科技成果集成平台,主要用于开展林草科技推广成果(以下简称“成果”)汇交、成果统计、成果推介、成果应用评估等工作,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成果查询、筛选等在线公益服务。
第三条 成果主要是指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具体包括:
(一)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审(认)定的林草良种;
(二)通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认定、验收和登记的科技成果,或通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且经过有关部门授权或者批准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四条 国家林草局负责成果库管理,国家林草局科学技术司具体负责成果入库及管理并指导开展成果推广应用与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成果入库及管理
第五条 成果实行成果入库管理。入库成果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要求,具备先进、实用、成熟、宜推广等特点,对社会、资源、生态环境等无不良影响,无知识产权等法律纠纷。
第六条 按照“谁完成、谁入库”的原则开展成果入库工作。填报入库的成果名称须准确,内容清晰,信息填报完整,附件材料规范。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一律不得填报入库。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国家林草局有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关中央直属科研院校(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所辖或所属单位开展成果入库。
第八条 成果第一完成人按要求开展成果入库填报,以本人账户登录成果库网址,逐项填写成果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使用本单位账户登录成果库,依照本办法第三、第五条对成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成果提交至推荐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国家林草局。
第十一条 国家林草局定期组织专家对推荐单位提交的成果开展专业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成果库。
第十二条 成果库常年开放。成果完成人可随时进行成果填报,推荐单位常年可进行成果审核。
第十三条 成果库实行三级管理,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成果推荐单位、国家林草局三级依权责不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诚信管理,对成果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涉嫌侵权的成果不予填报入库。
第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负责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果或信息有误的成果进行清理。
第三章 成果推广应用与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林草局依托成果库开展先进实用成果的遴选,面向行业科技需求,发布重点推广成果目录,对重大关键科技成果予以推介。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林草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依托成果均须来源于成果库。
第十八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入库成果在实施各类林草科技推广项目中的作用,并强化成果在林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林草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中的规模化应用。
第十九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各类推广项目的成果应用效果,对于项目实施效果好的成果,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第二十条 鼓励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推广示范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加强研究,持续创新,总结凝练形成新成果,形成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应用、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充分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托成果库建立成果数据集,健全技术要素市场,建立成果合作机制,组织高校、企业和专业技术经理人进行专业领域成果洽谈和签约,构建成果交易体系。
第二十二条 成果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成果演示和对接活动,利用现场演示、巡展等活动,以及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等形式开展成果宣传,搭建成果展示、交流与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入库成果实行动态管理。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根据国家林草局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成果信息。国家林草局定期根据成果应用评价结果对入库成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成果库面向全社会开展成果服务,公众使用成果库成果时,要严格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要求,取得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转让或许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