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26年6月2日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北”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性工程,实施“三北”工程是国家重大战略。为加强“三北”工程建设管理,打好三大标志性战役,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三北”工程总体规划和六期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期规划布局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固沙、造林(含农田防护林新建及更新改造)、种草、封育、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草原改良、草原围栏、退化湿地修复、沙化土地新造林管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以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和作业便道等配套基础设施。
六期规划布局实施的其他项目建设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三北”工程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牢固树立绿化为民、绿化惠民的发展思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突出防沙治沙主攻方向,以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为根本目标,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治理,系统观念、联防联治,因地制宜、以水定绿,部门协同、央地贯通,突出质量、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三北”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研究重大政策和改革举措并推进实施。国家林草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三北”工程建设涉及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六条 “三北”工程建设坚持目标、任务、责任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省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北”工程建设决策部署,可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督促指导市、县抓好政策落地和项目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抓好“三北”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把工程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安排,探索创新政策制度,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设成效和资金安全。
第八条 国家林草局会同相关省份,划定跨省联防联治重点区域。各地应加强沟通协调,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建立跨区域协同工作方式,实行政策协同、技术协同、措施协同,以重点项目为载体,开展联防联治,提升整体效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明确项目单位。地方项目,各地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林草等主管部门应依据六期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等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三北”工程建设主要技术规定等,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可研报告建设任务应落实到地块。项目单位对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范围、技术措施、投资估算、用水指标等出具审核意见,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文本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林草局。国家林草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重点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深度、与工程规划的一致性、系统治理的科学性、技术措施的合理性、项目落地的可行性等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技术指导意见,督促项目单位组织修改完善项目文本,按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项目,纳入中央林草资金项目管理平台(中央财政林草项目储备库)。根据地方工作安排,需要开展预算评审的应在项目入库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严格“先设计、再审批、后施工”。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及人员,按照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严格评估论证,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有关单位审批或备案。未批复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项目,不得施工。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因施工条件确需变更的,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变更审批。
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项目,可探索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与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合并编制。
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涉及林木采伐的,应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森林采伐、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六期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做好项目储备。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提升基层科学谋划项目能力,按照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要求滚动推进。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要求,规范推进“三北”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有关地方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实施“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支持开展做好新能源消纳基础上的“光伏+治沙”,以及“以路治沙”等治理模式。引导企业、集体、农牧民通过承包、入股、租赁以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统筹“硬投资”和“软建设”,在科学推进“三北”工程建设、强化资金要素支撑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完善建后管护等方面开展探索,确保每个项目都有“软建设”举措。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保障性苗圃、草种基地建设,引导以需定产、订单生产、就近育苗;做好供需信息引导服务,保障种苗、沙障材料供需有效对接;加强耐干旱耐盐碱耐瘠薄的林草良种的选育推广;强化林草种苗质量监管,保障用种用苗质量。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项目建设合理用水和用地。对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项目用水合理需求,落实项目时,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各项要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科学安排项目用地,不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实行全周期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成效、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单位应组织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种苗物料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强化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及时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应做好施工全过程技术服务。监理单位应把好项目实施重点环节质量关口,保障项目质量。项目日常监管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包片指导制度,开展项目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资金支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中央资金下达后,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分解下达资金。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健全多元化投入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三北”工程建设进度调度制度。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每月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等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并同步上传资金支付等资料。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项目单位填报情况和上传资料做好审核。
国家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度在“三北”工程区内实施的相关生态项目建设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应将其负责的在“三北”工程区内实施的相关生态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林草局汇总。
第二十一条 “三北”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和完成任务落地上图,具体按照国家关于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科技重点专项,推进林草机械装备、沙障材料、乡土树种草种等一批重点研发项目,加强林草机械装备创制推广。总结推广典型治理模式,打造一批科技示范样板,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结合包片指导,组织科技人员下沉工程一线,强化科技支撑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三北”工程建设要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施工记录、监理日志、检查验收资料、资金下达和使用资料、审计报告、相关批复文件、统计数据、影音资料等。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三北”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单位自评、省级复评、国家抽查,具体按照国家关于国土绿化项目质量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应加强“三北”工程建设成效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工程建设成效,适时发布评估结果,做好监测评估成果在监督中的运用。
第六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七条 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程建设成果。
第二十八条 建立管护成效与利益责任直接挂钩的管护制度。项目建设合同期内,由施工单位履行管护主体责任。项目验收后,由地方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中明确的管护主体、责任、措施、资金及来源、期限和预期目标等,落实好管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 鼓励推行“林场+”模式,对国有土地,充分发挥国有林场主力军作用,支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场外管林”;对集体土地,优先推广集体林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民自建自管等建管一体化模式,鼓励农牧民参与管护,优先聘请有能力的农牧民担任生态管护员。
第三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建设成果损毁的,按照国家关于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纳入项目实施范围。
第三十一条 国家林草局应按有关规定将“三北”工程建设纳入林长制重点工作内容,根据六期规划,明确分省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地方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