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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法的九大亮点

2025-12-31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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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国家公园建设而言,国家公园法的出台与实施堪称标志性事件,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所呈现的九大亮点,将深刻影响国家公园的保护、治理与建设进程。这九大亮点具体如下。

一、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三大理念

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这三大理念,是中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初心与使命,是各项体制机制设计的灵魂与导向,任何时候都不可动摇。令人振奋的是,国家公园法首次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反复强调的三大理念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使其从政策倡导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志,获得刚性约束与长效保障。仅此一项,便足以确保中国国家公园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锚定方向、行稳致远。

国家公园法第四条在“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之后,增加了“统筹保护和发展”的表述。这一补充对于辩证处理国家公园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具有积极意义,意味着在坚守生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需统筹推进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最终实现国家公园语境下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即“天人大美”。

二、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这十二个字标志着中国国家公园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的深刻转变。管理是单向的,如同独奏;治理则是多向互动,恰似交响。国家公园因其公有、公共、公益的属性,政府理应承担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公园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分别明确了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同时相对淡化了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律文本中的职责表述,这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第六条表述有所区别。无论如何,笔者认为在国家公园治理中,中央政府承担首要责任;过渡期内,省级人民政府承担重大责任。除“政府主导”外,也必须认识到,国家公园是一个复杂巨系统,涉及多元利益相关方。“多方参与、社会共享”因此成为推进国家公园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

自1956年建立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地多以单一要素为保护对象,面积较小,保护成效受限。国家公园是我国首次在约10%的国土空间上,统筹森林、海洋、湿地、草原、沙漠等多种生态系统,以超大尺度自然要素综合体为保护对象,设立的具有主体性、首要性、示范性和先进性的新型自然保护地类型。一体化保护将国家公园视为一个完整的生命共同体,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这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突破了传统自然保护的认知局限,也为创新自然保护新技术、新方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四、明确国家公园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确权登记中的特定或独立地位

国家公园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立国家公园后,可以将国家公园作为特定区域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第二十三条明确,确权登记时应当将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据此,国家公园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取得法定“特定区域”地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确立“独立登记单元”地位。这两个法定定位,分别从空间治理与产权制度两个维度,为自然资源资产统一行使、统一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特定区域”编制规划,有助于打破行政边界特别是省域边界的束缚,遵循自然生态内在规律进行统一规划,显著提升国家公园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与有效性。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开展确权登记,不仅为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奠定基础,也为国家公园推进生态补偿、碳汇交易及经营性服务等机制创新创造了条件。

五、建立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工作协调机制

我国首批5个国家公园中有3个横跨多个省份,行政边界与生态系统完整性之间存在结构性错位,跨省界难题成为国家公园保护与治理中的突出堵点。国家公园法第六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这一制度安排,正是针对我国国家公园普遍跨省分布的特点而设。通过建立高层级协调机制,推动跨省域生态系统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真正实现从各管一片到共管一园的转变。

六、引入差异化和适应化管理理念

国家公园法体现了差异化与适应化管理的理念,有利于打破“一刀切”的僵化管理模式,实现因园施策、适时适策。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各国家公园编制独立的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赋予不同公园根据自身生态禀赋和现实条件制定总体规划的相对自主权。在管控措施上也实现了差别化,如第三十一条提出,可根据生态过程的季节性变化,实行季节性差别化管控。这种因时、因地、因情制宜的灵活管理方式,构建了一个既有严格保护底线又具适度弹性空间的法治体系,为国家公园精细化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七、落实国家公园的全民公益属性

国家公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教育和生态环境教育,培育全社会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第四十二条明确,国家公园应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群体实行免票或优惠票价,并鼓励设立免费开放日,切实保障全民共享自然资源的权利。第四十三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及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生态保护与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机制。这些条款通过减免门票、设立开放日、推动志愿参与、完善无障碍服务等具体举措,将全民公益性从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安排,确保国家公园作为全民共同的自然资产,真正惠及千家万户,成为每个人的国家公园。

八、培育国家公园文化

国家公园法第九条将培育国家公园文化,传播国家公园理念写入总则。第二十五条要求,建立协同保护制度,统筹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这些规定标志着国家公园正从单一的自然保护迈向包容文化的综合保护。过去一段时间,国家公园被视为纯粹的自然生态系统,文化要素往往被排除在外。然而,中国不仅拥有典型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更积淀了五千年绵延不断的中华文明,也是全球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最多的国家之一。此次立法明确提出“培育国家公园文化”,协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国家公园保护理念的拓展和深化,更是文化自信在中国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生动体现,也为未来国家公园成为中华文明的璀璨明珠奠定了法律基础。

九、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公园法第八条将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列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为法律落地补上了关键一环。国家公园管理兼具生态、文化、社会、经济多重属性,几乎涵盖现行12个学科门类:从生物学、地质学、林学、环境科学,到风景园林、建筑学、考古学、民族学、社会学、法学、信息技术乃至应急管理,知识跨度大、交叉性强。唯有持续培养一支复合型、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才能将中国国家公园建设诸多制度设计转化为高质量保护管理实践。

当然,笔者认为,国家公园法仍有一些内容和表述可进一步研究:例如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机制是否能够最终入法?缓冲区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原有居民的权、责、利是否有可能得到更为充分的表达?期待在今后修订过程中深入研究上述问题,补充相关条款,或在配套政策与地方立法中逐步完善,为中国国家公园行稳致远、长治久安奠定更坚实的法律基础。(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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