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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6-30    来源:国家林草局生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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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形势下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并印发了《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与总体考虑

松材线虫病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是重大植物疫情。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历经多次修订,在遏制疫情扩散、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四五”期间,全国成功实现了县级疫区、乡级疫点、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四下降”,多个省份成功拔除疫情。

然而,随着疫情发生形势的变化和防控策略的优化,原《办法》在压实防控责任、精准管控疫木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为此,本次修订立足于构建“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攻坚行动方案—防治技术方案”三位一体的防控政策体系。《办法》作为根本遵循,主要聚焦于核心管理规则,全文更加精简,删除了大量具体技术操作细节,在《防治技术方案》中进行规范。

二、新老《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全链条压实各方防治责任。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松材线虫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并将其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疫情防控负总责。

在具体执行层面,明确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检疫和防治的具体实施,并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建立奖励制度以激励护林员及时发现和报告松树异常枯死情况;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则负责及时、准确地划定和公布疫区、疫点。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毗邻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严防疫情在区域间相互传播。

关于除治方案的制定主体,《办法》强调松材线虫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方案既可由地方政府也可由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以统筹资源调配与技术执行;同时,为确保防控工作的科学性,除治方案须经省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从而构建起权责清晰、层层把关的管理闭环。

(二)赋予省级单位更大防控自主权。新《办法》强调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赋予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更大的管理权限。

——实施差异化治理:在除治策略上,提出了“宜防则防、宜改则改、宜封则封”的原则,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治理方式。

——灵活制定方案:改变了过去仅由国家制定统一技术方案的模式,明确各地在开展疫木处置时,既可以执行国家技术方案,也可以执行省级技术方案。

——自主确定时限:疫木集中除治的具体时间限制不再全国“一刀切”,而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媒介昆虫羽化期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提高了操作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三)统筹生物安全与民生经济发展。本次修订坚持生态安全与民生经济“双目标”导向,力求在守住生物安全底线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林业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影响。

——精细化疫木管控。优化调整了疫木的定义,将管控范围由过去的“松科植物”调整为“寄主植物”,并实行名单化管理。经科学评估,管控种类由113种缩减至41种,大幅减少了对非寄主松树资源的误伤,降低了对林农生计和林业产业的冲击。

——拓宽疫木利用渠道。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增加了疫木定点除害处理的分级管理要求。板材加工企业资格仍由国家审批,省级部门制定旋切、粉碎、削片、制炭等方式的管理制度。同时,取消了疫区松林皆伐的限制,积极推进松林更新改培,推动疫木资源化高效利用。

(四)强化疫木监管与追溯体系。针对疫木监管这一核心环节,《办法》建立了一套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疫木定点除害处理制度,要求建立从采伐、运输到加工的完整台账,鼓励实施标识化管理,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办法》明确规定,疫木原则上应当在本疫区内就地就近进行除害处理,严禁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和利用疫木及其制品。对于在媒介昆虫羽化期进行特殊清理的情形,也作出了必须当日完成除害处理的严格规定,严防疫木流失造成二次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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