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放得活,管得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委托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2029年4月23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该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