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子项和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国家林草局 | 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 | 检查要点:对照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决定,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操作指南:1.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2.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到场,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备查并配合检查。3.检查后填写《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检查单》并交由被检查单位存档。4.检查中涉及整改的需明确整改时间和内容。 | 无 |
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采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 | ||||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 | ||||
开展林草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 ||||
向外国人转让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1 | ||||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1 |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国家级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 |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1 | ||||
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国家林草局 |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1 | 同上 | 无 |
重点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 | ||||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 | ||||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 | ||||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 |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 |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 ||||
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 县级以上林业草主管部门 | 林草种苗质量抽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1 | 技术标准:1.造林种草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草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正式颁布施行的地方标准。 检查要点:1.林木种子质量;2.草种质量;3.苗木质量。 操作指南: (一)准备阶段 1.根据本地林草种苗生产、造林种草任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种苗质量抽检计划,明确抽检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及方法。2.制定抽检方案,明确工作流程、抽检组分工、抽检人员构成及时限要求。3.本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抽检计划和抽检方案。4.抽检组根据造林种草任务,随机抽取被抽检地区及单位,并沟通确定检查时间。5.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 (二)实行阶段 1.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执法证件。2.了解种苗相关情况,进行抽样、扦样工作,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结果反馈 1.苗木现场检查结束后,将结果告知被检单位。2.种子扦样后送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作出后告知被检单位。 (四)结果报送 本组抽检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抽检组向部署抽检工作的林草主管部门报告抽检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