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不只是林草部门的事,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大众共同的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要政府主导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这是因为古树名木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古树名木保护的受益方是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事业为社会公益事业。 按照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应当由政府来提供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公共服务。 另一方面,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涉及范围广、领域多、难度大,只有在政府主导下,才能协调组织林业、 园林、 住建、 城管、 财政、公安等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政府主导即各级政府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承担领导职责,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事业的投入、 监管,促使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这里就明确了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各级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护相关工作,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要协助做好保护工作。
再次,是构建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 既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行动,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我国古树名木资源分布较为分散,大多分布在乡村,单纯依靠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难度较大,很难及时监测古树状况,发现古树遭受的危害损害等情况,要充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古树保护工作。
社会参与大致可分为制度性参与、 社会性参与、 经济性参与三个方面。 制度性参与是指在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中,社会有关单位及公众参与和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制度性文件和制度性程序制定,提出可行性的意见或建议;在古树鉴定、认定结果对外公示、古树移植前召开的听证环节等事项中积极参与,推动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 落实日常养护制度等。社会性参与是指在古树名木的资源管理、 日常养护、 保护监督、 抢救复壮等技术研究、重要性宣传方面的参与。经济性参与是指通过认捐、认养等方式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经济支持。鼓励公众积极提供资源信息,制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自觉参与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本文为科普中国·创作培育计划扶持作品
本文作者:刘合胜 中国林学会 教授级高工
创作团队:中国林学会·自然引力·科学内容工作室
审核专家:王枫 高级工程师 中国林学会
出品:中国科协科普部
联合出品:中国林学会
支持单位:中国林学会
监制: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星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