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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湿地保护管理力度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5741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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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问题
  湿地作为重要而独特的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吸收二氧化碳、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扩大湿地面积,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人类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中,我国唯独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没有立法,湿地保护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到:在不少沿湖沿海岸地区乱征滥占湿地,盲目围垦、随意改变湿地用途,“竭泽而渔”、非法采砂、肆意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现象十分严重;湿地保护权责不清,职责交叉、相互推诿情况严重,因此,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已刻不容缓。
  我局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从1998年开始,组织有关专家对中国湿地保护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2004年,我局成立了湿地保护条例起草小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并确定了“全面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立法基本方针。到2007年底,组织专家完成了《我国湿地保护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与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等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相关的17个专题研究,开展了大量的国内外立法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07年12月、2008年4月、2011年9月和2013年6月,征求意见稿4次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征求地方和专家意见。我局就湿地保护条例的起草情况和基本制度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城乡建设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进行了协调沟通,多次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汇报,并共同讨论、修改和完善了《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湿地保护条例已多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李克强总理和汪洋副总理都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加快湿地立法,健全保护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国湿地保护工作水平,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我局党组对湿地立法非常重视,每年都把湿地立法作为当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局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更加努力地推进湿地立法,并亲自到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沟通和协调。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将研究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列入《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要求抓紧部署该项工作。2015年11月,我局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将其送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部分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有关科研教学机构等79个单位征求了意见。2016年,我局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梳理研究,根据反馈意见对《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并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汇报。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中明确提出:加快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系统的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督促指导有关省份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湿地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为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湿地保护条例》的审查工作,力争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法规。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投入问题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湿地保护财政扶持政策。一是支持湿地保护与恢复,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二是支持湿地退耕还湿,对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予以补助。三是支持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对候鸟迁徙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补偿。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部分湿地得到有效恢复和保护,保护面积逐步扩大,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日益提升。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16—2020年)》,随着规划的实施,国家将继续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资金开展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增长,将继续巩固和扩大湿地保护的投入机制。同时,通过推动实施湿地保护相关其他重大专项规划,积极引进实施湿地保护国际合作项目,拓宽湿地保护的资金渠道。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资金投入湿地保护的政策和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的规定,中央财政将不断加大对包括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支持力度,地方财政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将鄱阳湖全湖列入国家湿地生态补偿试点范围问题
  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2014年至2016年,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连续3年列入国家湿地生态补偿试点,获中央财政湿地生态补偿资金7000万元。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配合相关部门,通过试点,探索制定和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办法,明确补偿范围、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操作方式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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